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站 2020-05-26
为进一步促进我站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我站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一律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在行政管理、财务审计、造价审核和造价从业人员管理等过程中为个人谋利。
第三条 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在考核干部、办理干部提拔、任用和职务变动过程中为不符合条件者说情;严禁在对外工作联络和安排站内日常接待过程中假公济私。
第四条 财务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严禁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为个人谋取私利;严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接受服务对象给付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采购活动的财物和宴请;严禁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造价审核人员要严格遵守《造价人员守则》,维护建设各方利益。严禁接受建设项目礼金、购物卡及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项目单位宴请;严禁向建设项目介绍劳务队伍。
第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人员要严格遵守《材料价格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严禁向建设项目推荐工程材料;严禁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发布虚假的价格信息。
第七条 造价从业人员注册审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注册审查程序。严禁为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办理注册;严禁无故拖延注册审核时间。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履行节约原则,做到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要模范执行本规定,而且要对本规定不走样的实施起到保证作用。
第十条 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按着相关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站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